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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子烟管理细则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11-05 政策法规 加入收藏
重磅,电子烟管理细则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未满18岁禁止使用电子烟,请勿阅读、分享本文及关注雾化科技洞察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邮编:10004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电子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 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取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第二十六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电子烟产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将产品移出电子烟产品目录,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烟液是指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 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11月10日,《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着手研究起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起草前,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制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全国及部分重点城市的电子烟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评估,广泛听取电子烟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并吸收国际监管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媒体评论

日,电子烟的监管迎来了多个重磅进展。先是国务院正式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管理;随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政策之下,一时间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是利好,也有人觉得是利空。实际上,如果对比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电子烟线上禁令,此次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管理,毫无疑问是获得了合法身份;然而,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许可证。这意味着电子烟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或将面临重塑。

更有专家指出,电子烟监管参照卷烟,其征收税率大概率要从普通消费品税转为烟草税,税率或将大幅上升。如此之下,电子烟品牌和渠道商都将面临着利润下降的风险,如果电子烟价格上涨,还有可能导致消费需求下降、市场萎缩。

不过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一切还需要等待更加详细的监管细则公布。从国内电子烟龙头悦刻(雾芯科技)来看,26日烟草专卖法修订后,其当日股价先是盘前暴跌,后以微涨收盘;而30日国标意见稿出台后,其股价以暴跌近19%收盘。

一波三折,身份终于合法化?

自2018年以来,电子烟行业在国内迎来了爆发期,不仅众多中小品牌涌现,一些科技圈知名的行业人士也纷纷入场。比如悦刻的CEO汪莹是前优步中国负责人;在手机业务上失利的前锤子CEO罗永浩和前总裁彭锦洲创立了小野;从锤子离职的1号员工朱萧木也成立了福禄。

然而,随着电子烟行业成为风口,关于其争议也一直相伴而生。比如电子烟能否帮助戒烟?对人体的危害是否比传统香烟更小?是否让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成为了新烟民?

2019年,可谓是电子烟行业的监管起始之年。

当年的3·15晚会,让电子烟行业一下从风口坠落。央视在报道中指出,有些电子烟烟液尼古丁含量标识不规范,有些尼古丁含量超标。长时间吸食电子烟的青少年,同样会产生对尼古丁的依赖。3·15晚会还通过科学实验证明,电子烟同样含有不少有害成分,危害一点不比香烟少,这与一直大打健康牌的电子烟完全背道而驰。

随后,2019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该通告要求电子烟企业关闭自身销售网站和客户端;并要求电商平台关闭电子烟店铺下架产品。

一时间,电子烟从风口成为人人喊打的行业。

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朱啸虎曾直言,这钱不赚也罢。更是有投资机构直接要求电子烟企业在融资新闻稿中删除自己的名字。

经历了两年的身份模糊状态之后,电子烟行业终于在今年迎来了明确监管的时代。11月26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新增: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月30日,传了两年的电子烟国标也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烟草专卖局当日公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个月,拟在发布后3-5个月内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电子烟国标会在2022年5-7月实施。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电子烟产业之前一直都有传监管的消息,但是谁都不知道监管的走势到底是如何,所以市场一直处于一个惴惴不安的状态。电子烟产业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不理想,也和这种预期的不确定性有关,而如今靴子正式落地预期的不确定性逐渐变成了确定性,而且这个确定性并没有比市场预期得更坏。这次的新政实际上让电子烟产业逐渐从监管的真空阶段中走出,得到了监管的正名有了属于自己的名分。

天风证券也认为,从修改专卖法条例,到国标意见稿公布,近期监管密集落地显示了电子烟合法化进程加速,行业门槛提升利好具有合规优势的龙头企业。

生产、销售资质,以及税收等仍存疑

在烟草专卖法条例修改之后,悦刻发声明称,作为电子烟行业的从业者,坚决拥护条例修改。后续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为用户提供高品质产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努力为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和社会多做贡献。

虽然外界有观点认为这对于行业龙头悦刻是利好,但悦刻的股价也反映出了复杂的市场心态。

数据显示,悦刻在国内电子烟行业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一,并且远超其他同行。今年1月,悦刻登陆美股之后,当日股价暴涨,开盘价报22.34美元,较12美元的发行价上涨86%,市值达346亿美元。然而,在监管一直不明确之下,悦刻的股价后来开始走低。

11月26日烟草专卖法条例修改,悦刻当日股价先是盘前暴跌,后以微涨收盘;而30日国标意见稿出台后,其股价以暴跌近19%收盘,报4.11美元,市值仅剩64.56亿美元,相较发行价市值已缩水66%。

(靴子落地后,雾芯科技当天股票走势)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认为,监管政策的逐渐落地,当前产业很有可能出现二八分化,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找到一条合规的发展路径,从而更好地进行规范化发展。但是对于之前就不完善的一些不正规的企业来说,这次新政则会加速产业的洗牌。

独立经济学家、财经评论员王赤坤则认为,虽然电子烟获得了市场合法地位,但并不是所有的电子烟企业都能获得执业许可。

实际上,当前我国烟草行业采取烟草专卖制,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许可证。这意味着电子烟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都需要经过审批,或将面临重塑。很有可能一些电子烟企业根本拿不到许可,或者在等待许可的过程中就会死掉。

王赤坤还提到,电子烟监管参照卷烟,其征收税率大概率要从普通消费品税转为烟草税,税率或将大幅上升。电子烟税率如果大幅上升,其价格将会成倍上涨,价格影响供求关系,电子烟价格的上涨并没有增加销售利润,只是赋税等成本增加,价格上涨必然增加消费者指出成本,消费需求会下降,市场将萎缩。

零售商冲击已来?

如果说电子烟品牌面对监管,还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而电子烟的零售商们相比之下就更为脆弱。

自2019年的电子烟线上禁令以来,电子烟品牌们就将拓展线下渠道作为头等大事,商场、超市等电子烟专卖店和专柜明显多了起来。

以悦刻为例,悦刻创始人兼CEO汪莹曾表示,主要是经销商和线下零售网络的扩张,推动了电子烟业务的环比增长。公开资料显示,到2020年9月,悦刻已经有110家合作分销商,5000余家专卖店,零售门店超过10万家。

有律师指出,烟草专卖法修订后,所有从事电子烟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获得国家的许可,否则依然可能以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关键是,目前关于电子烟的生产、批发、销售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这让很多电子烟门店店主犯了难。在新浪科技走访的电子烟门店中,一些店主就对未来还能否继续开店表达了疑惑,品牌商也不清楚未来是否需要专门申请证照等问题。

先观望吧,能干一天是一天,先把库存清了。一位店主无奈地说道。

实际上,困扰店主的不只是资质问题,如果电子烟的税率向烟草看齐,毫无疑问线下门店的利润将受到进一步的打压。

值得注意的是,据蓝洞新消费报道,一名电子烟店主透露,其经营的电子烟专卖店于11月30日接到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无证经营,要求立即停止经营电子烟业务。这也是电子烟监管新规生效后披露的第一起无证经营查处案件,但目前还无法判断属于新规生效后的普遍执法还是例行日常执法。

另外,新浪科技发现,虽然电子烟的线上渠道已被明令禁止,但依旧有品牌商和门店店主通过电商平台,以及微信、QQ群、贴吧等社交平台进行售卖。

比如在淘宝和京东,有些品牌以电子雾化器的名称仍在销售;有些线下门店则引导用户加微信,然后通过闪送、快递等方式将电子烟送到用户手中;一些店主甚至在QQ群、贴吧等社交平台上兜售电子烟。这些渠道都无法对购买电子烟的用户年龄进行验证。

在电子烟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后,电子烟的货源、销售渠道无疑将更加规范,这些灰色地带或许也有望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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