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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电子烟新规解读

2022-08-13 行业新闻 加入收藏
电子烟新规 ●●●大●● 事件:3月11日盘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示期至2022年3月17日;同时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新规将于5月1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以来,电子烟行业迎来政策密集发布期,具体来说: 1. 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电子烟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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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3月11日盘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示期至2022年3月17日;同时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新规将于5月1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以来,电子烟行业迎来政策密集发布期,具体来说:

1. 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正式被纳入传统烟草监管;

2. 2021年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烟的国家标准;

3. 2021年12月2日,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文件相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此次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是在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相较原文件,此次《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如下:

1) 口味方面禁止呈现除烟草口味外的其他口味。《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而《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相较之下,措辞更为严格。

2) 雾化添加剂由122项减少至101项。相较《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减少的添加剂包括朗姆醚、梅子提取物、薰衣草油、玫瑰油、留兰香油、香柠檬油、桔子油、苦橙花油、甜橙油等。

3) 新版本中明确提到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在《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提及雾化物需含有烟碱,新版本中明确添加这一要求主要是为限制无尼古丁电子烟,从而实现保护青少年的目的。

同时,此次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是在2021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最终定稿。相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烟管理办法》主要变动如下:

1) 提高电子烟上市的技术门槛。《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提到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相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更为严格,并通过抽检的方式强化了持续性监管。

2) 降低了对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监管力度。《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3) 禁止电子烟零售企业排他性销售。《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而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无这一规定。

新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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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烟只允许烟草口味,预计将对现有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本次新规出台后,最先将造成影响的,是电子烟的销售。

烟草口味的电子烟目前在目前的电子烟市场中,占比大约仅在5%左右,各种口味的电子烟则占95%左右的销售额,可见基本的烟草味电子烟吸引力明显较低。而根据调查,约有40%的消费者选择电子烟的原因是由于电子烟具有丰富的口味选择。

本次新规出台后,国内电子烟市场将只剩下最基本的烟草口味,民众的消费选择上将大幅缩减,预计短期内对于国内电子烟销售市场的冲击较大,过去的各式各样的口味电子烟或将转为以出口为主。此前与电子烟共同成长的香精香料行业核心公司华宝股份、爱普股份等,也将跟着受到冲击。

2) 广告参照烟草,禁止展会、论坛等推广形式。

本次新规中,规定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即基本禁止在任何大众媒体、公众场合的广告,另外,明确了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意味着未来电子烟市场基本难以透过营销的方式再建立新的品牌。

3) 销售管理趋严,品牌专卖店将成为历史。

在销售方面,本次规定指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这意味着,目前主流模式的电子烟的品牌专卖店体系将面临重大改变,未来电子烟的销售网点将不能只贩售某一品牌产品,而将改为多种电子烟产品的集合店经营模式,对于前期大力投入终端品牌专卖店的企业属于利空。

另外,规定也指出,所有电子烟的流通必须经过交易管理平台,其他渠道均为非法,也就是说,过去电子烟市场中相当流行的微商、点对点信息网络销售也将被禁止。

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这意味着电子烟的批发许可只对拥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开放,并不存在新进的申请,利好原本就持有烟草烟草专卖批发的企业。

4) 电子烟企业上市要经烟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管理办法第八条显示,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也就是说,电子烟各大企业,不管是代工厂,还是品牌商,要上市必须先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以提交上市申请,且不论上市地点,只要是上市都需要批准。这意味着,在未来,国内电子烟企业将很难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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