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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_警惕!_上头电子烟_是毒不是烟

2022-02-27 行业新闻 加入收藏
来源 | 上海普陀检察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两起典型案例。广告免费法律咨询,人工在线快车法律咨询,在线为你解答法律问题,免费提供法律解决方案,1对1专业服务,权威律师协作.广告在问卷网上几步就能制作在线考试系统,学员填写后自动得出分数和评语!毒品无孔不入,伪装花样层出不穷。近年来,电子烟以时尚外表、丰富口味被许多消费者

来源 | 上海普陀检察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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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无孔不入,伪装花样层出不穷。近年来,电子烟以时尚外表、丰富口味被许多消费者追捧,但其中一款“上头电子烟”则是毒不是烟,时尚鲜丽的外衣下,隐藏的却是侵蚀生命的新型毒品。普通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水、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和调味剂等,而“上头电子烟”却被不法分子掺入了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这类物质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甚至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同时,具有上瘾性更强、价格低廉、隐蔽性强等特点,日渐被吸毒者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吸食,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如今已成为毒品检测报告中最常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之一,被称为“第三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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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后,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行为,涉及毒品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2021年7月列管以来,普陀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办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件9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9人

审查发现,此类犯罪案件呈现三方面特点:

01

“宿主”伪装化

新型毒品伪装性极强,常常披着“合法”“危害低”等外壳流通于社会。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等物体表面。该院办理的案件中,该类物质均以“上头电子烟”中的烟油为载体,“上头电子烟”外表与普通电子烟无任何区别,且犯罪分子声称此类电子烟只是比普通电子烟更具快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层层伪装增加了“识毒”“防毒”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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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受众”低龄化

新型毒品诱惑性极强,暴露出“零食化”“时尚化”倾向,对青少年带来极大威胁。该院办理的案件中,不仅犯罪分子以“90后”“00后”居多,吸食人员也明显呈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极易被打着“合法上头”等字眼售卖的新型毒品所诱导,进而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购买并吸食。由此可见,当下部分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较弱,且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后果缺少法律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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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手法”隐蔽化

犯罪分子作案十分谨慎,手段也日趋隐蔽,以“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贩毒、运毒活动占比突出。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均通过各类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买家卖家,并采用虚拟身份、暗语交流等进行毒品交易。网络社交软件的即时性、在线支付的便捷性以及快递物流的快捷性,大大降低了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为查处该类毒品犯罪带来极大阻碍。

近年来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值得我们警惕。为此,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主题为“强化寄递安全监管”的“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下一步,普陀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结合“七号检察建议”,推进辖区寄递行业安全问题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切断不法分子利用寄递行业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渠道。同时,深入宣传新型毒品危害,普及防范知识,提高法治意识,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一图读懂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

案例一:多次贩卖从重处罚

2021年8月间,被告人于某先后6次将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烟油贩卖给被告人薛某,薛某再先后6次加价贩卖给不同买家从中牟利,并通过快递邮寄。经鉴定,涉案烟油中均检测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另查,2021年7至8月间,被告人于某将“上头电子烟”烟油以快递方式贩卖给被告人廖某,廖某部分用于自吸,部分再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经鉴定,廖某头发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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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被告人于某、薛某、廖某先后被民警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1月26日,普陀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目前,普陀区法院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本案中,普陀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通过调取买家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物流记录等,最终查明被告人于某、薛某曾先后6次将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烟油贩卖给他人,进而依法认定两人均具有多次贩毒的从重处罚情节,为精准指控犯罪打好基础。

案例二:辩解狡辩均被识破--综合判断认定“明知”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樊某在上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童某(另案处理)贩卖100毫升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烟油。同年9月1日,童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部分烟油贩卖给他人。经司法鉴定,上述电子烟油(净重5.35克)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2021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樊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对其是否知晓贩卖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以及该物质是否系毒品等主观方面存在辩解。对此,检察官着重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交易细节以及其前科劣迹为突破点,逐一分析、全面审查。聊天记录中“该烟油是不好的东西”“对人体有危害”“系‘上头’烟油”“打着电子烟的名义擦边球”“上海管得紧,不发上海”等字眼,再结合樊某曾因贩卖氯胺酮类毒品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劣迹,最终认定樊某对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烟油系毒品这一事实已具有主观明知。

2021年11月25日,普陀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樊某批准逮捕。

由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被整类列管,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涉案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烟油系毒品的主观明知存在诸多辩解与狡辩。对此,检察官会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做实做细调查核实,依托客观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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