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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早知道越好(电子烟监管新规定)电子烟监管新思维是什么,

2023-10-06 政策法规 加入收藏
一、综述国家烟草局2022年3月11日发布的新规定将电子烟全面纳入监管,与传统香烟的监管体例一致。新规下,对电子烟的监管主要分为涉及生产环节的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分销环节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

一、综述

国家烟草局2022年3月11日发布的新规定将电子烟全面纳入监管,与传统香烟的监管体例一致。新规下,对电子烟的监管主要分为涉及生产环节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分销环节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涉及进口环节的特别审批。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还提及,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二、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在中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应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项目编码为49003。申请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准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原则上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得到申请结果。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此许可需要国务院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并且大部分实际上发放给了有特殊关系的人,目前实际已经多年停发新证。持证企业名单可以参考http://www.110.com/fagui/law_67053.html

1. 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2. 申请材料

(1)申请新办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 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许可证正副本;

(3)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许可证正副本;

3.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受理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一并送达。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在中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应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项目编码49004。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批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以及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1.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2.申请材料

(1)申请新办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 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许可证正副本;

(3)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许可证正副本;

3.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并送达。

四、烟草专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五、持证义务

(1)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名称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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