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我要投稿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安全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出口货源 > 进货渠道

进货渠道

关于电子烟的法律问题你了解多少?

2022-07-31 进货渠道 加入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

原标题:关于电子烟的法律问题你了解多少?

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制品的替代品之一,在民众越来越注重健康的条件下,使其发展迅速加快。

2022年5月之前,我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还是十分薄弱,导致假冒以及劣质的商品充斥电子烟的市场,商家也对于未成年人可随意获得电子烟产品也难以解决。虽然我国电子烟市场与传统香烟的规模相比是微不足道,但是结合中国庞大的消费群体与电子烟的性能来看,不难看出电子烟市场的巨大潜力。那么在未颁布新的管理办法之前电子烟行业都有哪种法律风险?

非法经营罪

北京首例电子烟案例:被告人王某通过微商、朋友圈售卖烟弹,每条赚取30元差价,后被抓获涉案金额8万余元,其售卖的烟弹经烟草部门鉴定含有烟丝属于烟草制品,需要进行专卖行政许可,法院判决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均规定,烟草在我国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注油式小烟和烟弹式小烟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更换的是烟油弹,一个更换的是烟弹,烟弹的主要成分中含有烟丝,属于烟草制品,若进行经营,需要取得相关专卖许可,否则无证经营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虚假广告罪

2020年1月份,YOOZ因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而被北京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对电子烟行业的逐步重视,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售卖和电子烟口味限定等规定,在市场上引起极大关注。其规定着重强调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这条规定说明要从事电子烟专卖批发业务,需要持证,而且仅是老证变更许可,难有新发许可。现在市场上的各大品牌的各级未持证代理批发商将在5月1日以后失去合法销售资格,所有渠道全部归零,电子烟的持证批发渠道只能归入各级烟草公司。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文章底部广告位

文章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