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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配件评测

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销售电子烟烟杆、烟具等配件要持证经营吗?

2022-07-11 周边配件评测 加入收藏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将出现在市场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卷烟的范围,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电子烟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均应持证经营,并且需依法纳税。

之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启动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

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十八条、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从事电子烟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均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既然规定了电子烟的生产、销售需持证经营,电子烟商按规定办证即可,但是看到第二条对电子烟的定义,电子烟商,可能会感觉很困惑,即销售电子烟的配件产品,比如烟具,烟杆也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在第二条规定了,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仔细剖析该定义,可以发现,电子烟的定义将电子烟的配件等产品也包含在内,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只从事电子烟配件的生产、销售,是否也需要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如果无证经营会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本文认为,《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应将电子烟配件的生产、销售也纳入专卖许可范围之内,未来销售电子烟配件也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首先,我国烟草实行烟草专卖许可的对象仅仅是指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的配件,如烟具、烟杆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应将电子烟配件产品也纳入电子烟的定义之内,否则《电子烟管理办法》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一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表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而烟草专卖品根据第二条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从烟草专卖品的外延来看,电子烟的烟具、烟杆均不属于专卖品的任何一种。

《电子烟管理办法》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第一条就明确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因此,《电子烟管理办法》不能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一法律的前提下,将电子烟配件产品也纳入电子烟的定义之内,否则就违背了上位法,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生产、销售传统烟草专卖品之外的烟具、烟杆等配件并不需要持证经营,对于电子烟的配件烟具、烟杆却规定需要持证经营,这会导致在烟草管理上的混乱与不协调,也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在烟草专卖局的官网上,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烟草专卖局,就曾回复,烟具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办证销售。

既然烟具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无须办证销售,那么将电子烟的烟具、烟杆纳入专卖品范围,规定需要持证经营,就会导致无证销售电子烟之外的烟具、烟杆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而销售电子烟烟具、烟杆则会可能违法,甚至构成非法经营罪。

又次,电子烟的配件,如烟具、烟杆等是否纳入专卖品的范围,是否需要持证经营,应当以产品中的成分是否具有成瘾性,危害性作为标准,而不能一刀切的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规定均需持证才可经营。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一是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其中更重要的是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次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对电子烟的配件是否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就应该从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来考虑,即对人体是否具有成瘾性,危害性。

电子烟之所以实行烟草专卖,其原因在于其成分会让人上瘾,也含有少量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目前电子烟市场上,电子烟的成分主要包括:尼古丁(天然烟草提取烟碱,可能以游离碱或者盐的形式存在)、丙二醇、植物甘油、天然香料(让电子烟拥有各种口味)。

可以看到,电子烟虽然没有传统烟草含有的烟焦油、一氧化碳等致癌有害物质,但它依然含有尼古丁,所以依然会让人上瘾。况且电子烟作为一种新鲜事物,电子烟烟气中的具体成分对健康有何影响,在目前仍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不能说电子烟是绝对无害的。

因此,分析电子烟的配件等产品是否应该实行烟草专卖,应以对人体是否具有成瘾性,危害性作为标准,以此就很明确了。

从目前市场上电子烟的架构来看,电子烟通常是由烟弹(含烟油及烟嘴)、雾化器、烟杆三部分构成,而围绕电子烟的结构又会产生各种配件。

《电子烟管理办法》包含的配件有烟弹、烟具、电子烟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雾化物、烟液,并且分别做出了定义。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装置;

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烟液是指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很明显,烟具、电子烟烟具、烟杆是一种装置,本身不含有任何烟草成分,而且不会对人体造成成瘾性,危害性,因此,不应均作为烟草专卖品要求持证经营,而烟弹、雾化物、烟液则含有烟草成分,会对人体造成成瘾性,危害性,因此需要持证经营。

综上所述,在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生产、批发、零售需持证经营的前提下,电子烟烟商一定要提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对于不含烟草成分,对人体不具有成瘾性,危害性的电子烟配件产品,《电子烟管理办法》不应将其纳入烟草专卖的范围,不应要求持证经营,否则会违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导致在烟草管理上的混乱与不协调,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尤其是无证经营电子烟之外的烟具、烟杆等配件产品不会违法,也不会构成犯罪,而销售电子烟烟具、烟杆等配件产品则会可能违法,甚至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在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时,应当将电子烟及其电子烟配件产品予以区分,建议在第二条后增加不包括不含有烟草成分的电子烟组成配件。在第四十三条增加列举电子烟组成配件的产品。当然该建议并不成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本文仅仅是提出将电子烟组成配件也实行烟草专卖并不合适,期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时,能够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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