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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笛电子烟

法律风险增强,电子烟行业该何去何从?

2022-08-14 魔笛电子烟 加入收藏
如果不做电子烟了能做点什么?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烟草行业一直是政府强监管行业,电子烟作为一个新兴的烟草替代产品,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为了规范电子烟行业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和国家烟草专卖局陆续出台新规,强监管趋势非常明显,电子烟行业的刑事风险与日俱增。

电子烟厂商及整个行业的首要任务就是规避刑事风险,那么电子烟行业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作者将通过本文进行详解,为电子烟厂商和销售门店提供参考意见。

前言.

烟民是我们国家的恩人。

电子烟商家的话题焦点已经不是:能赚多少钱。而是:如果不做电子烟了能做点什么?

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届时,电子烟与普通烟草制品一起被列入烟草专营,电子烟将全面进入强监管时代。《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中显示,2021年电子烟国内市场规模(零售)预计为197亿元人民币,而2021年中国电子烟出口总额达到1383亿元,是国内的市场规模的7倍。电子烟市场巨大,从业者人员数量众多,据统计,国内电子烟零售业态有近19万家。

《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众多的电子烟生产厂家(例如魔笛、柚子、凌动、火器等电子烟品牌)、销售平台、电子烟从业人员等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亟需进行重大业务调整和合规整改。

目前来看,《电子烟管理办法》展现出几大特征。

01.

去糖果口味化

据媒体报道,目前售卖出去的电子烟烟弹中,90%以上都是非烟草口味的。这一点,也体现在各大电子烟品牌所展示的商品构成中,烟草口味的电子烟数量只占2%-5%左右,其余均为非烟草口味。

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因为电子烟的用户群体多为年轻人,还有不少女性用户,年轻人更偏向于水果口味和糖果口味;

二是一些用户本就是因为新奇,为了换个口味改抽电子烟,如果电子烟也是烟草口味,那可能还是会选择普通烟草;

三是甜味、水果味更能刺激消费者的味蕾,产生多巴胺和快感,糖果味、水果味让消费者喜欢而忽视了烟草对健康的危害性。事实上,电子烟同样含有尼古丁等有毒有害物质。

▲各种水果风味的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销售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电子烟的去糖果口味化将对电子烟的销售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受新规的影响,电子烟生产厂家龙头企业雾芯科技股价一度跌幅超过36%。

02.

禁止向未成人出售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扼制电子烟在年轻人中的流行。

▲ 电子烟商家发布停产水果风味的公告

03.

统一交易管理平台监管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其实,早在2019年10月,电子烟的网络禁售令实施,电子烟线上宣传与销售被禁。但是,很多电子烟品牌如悦刻、魔笛和柚子等可通过结合实体店的微信小程序绕开了网络禁售令——只要点击进入公众号中的附近门店,就会显示出附近的专卖店和联系方式,联系店主,同城快递和闪送就能将烟弹送到消费者手上。

另外,线下渠道就成了电子烟品牌布局的选择。开设电子烟实体店的门槛并不高,据报道,花上2-3万元的装修费,3-4万元的备货费,再雇佣1位店员,就可以开出一家专卖店。而实体店的毛利能达到40%-50%,一般6个月就能回本,如果店铺选址好,那么3个月左右就能回本。

另外,悦刻、柚子、魔笛等电子烟品牌都推出了开店补贴计划,通过大规模布局线下来弥补线上渠道的损失。

小野电子烟线下门店图

04.

全面落实专营许可制度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环节需要批发许可证,零售终端需要零售许可证,另外对于运输也有数量限制。

基本电子烟已经和卷烟划上等号,未来强监管下的电子烟税率可能会接近国内卷烟的综合税率,达到50%-70%,实体店利润将会大幅缩小。

05.

处罚标准尚未细化

非法经营罪需要当心

全面落实电子烟的专营许可制度之后,电子烟生产、销售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重法律风险。烟草监管部门可以对无许可的生产者、销售者处以行政高额罚款,甚至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

电子烟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需要烟具和烟弹配合使用、烟弹配备的是雾化液体,所以之前对于电子烟(特别是烟具)是否属于烟草制品有很大的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销售烟草制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但是新规生效之后,对于无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电子烟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仍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例如《电子烟管理办法》系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修改,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同步更新的情况下,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仍有较大争议空间。

认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我们认为还是应当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非部门规章。另外,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进行量刑,还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

建议电子烟生产厂家和销售门店要尽快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梳理和合规整改,如果还打算从事电子烟行业,需要尽快向国家烟草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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