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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电子烟主体未成功办证书面异议与寄递限量征求时间已截止

2023-01-29 行业新闻 加入收藏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 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

原标题:既存电子烟主体未成功办证书面异议与寄递限量征求时间已截止

蓝洞新消费报道,11月2日消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此前发布的文件显示,有三项重要的电子烟事项目前已经在10月30日和10月31日截止。

第一项:对在过渡期内没有成功办理电子烟许可证的企业开放书面异议通道时间已截止。

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将妥善处理过渡期有关遗留问题。

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已全部办理完毕。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

详细信息如下:

(一)提出异议主体。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自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

(二)接受异议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三)接受异议机关。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四)提出异议方式。提出异议主体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提出异议的企业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

3.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异议的日期。

以上书面材料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对企业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解读:提出书面异议通道关闭,相关企业申请电子烟许可证将会得到最终结果,有可能是直接驳回,有可能是重新核查再办理。

第二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时间已截止。

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150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15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300ml。

第三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时间已截止。

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征求意见稿日期截止后,预计将很快形成正式文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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